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7-07-02
1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2016-018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 (2016年-2018年)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 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江西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赣证监发[2012]81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 本政策及规划 ) .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政策及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 标、股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 本政策及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 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具体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根 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2 可分配利润的 30%;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作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该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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