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7-06-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鸿景高新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1 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 《关于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鸿景高新 或 挂牌企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 会同鸿景高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大成 或 律师事务所 )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汇 或 会计师事务所 ),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并出具此反馈意见 回复, 本回复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中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 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鸿景高新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2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 公司历史上曾有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律 师核查: (1)股东用以出资实物的来源,权利归属及出资时权属变更 情况,评估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2)出资实物与公司生产经营的 相关性,公司使用和处置情况.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1、公司说明及披露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 况 之

五、历次股本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之

(一)历次股 本变更情况 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鸿盛控股所持有的鹰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20000844 号

4、

5、6 号 厂房, 在出资前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江西鸿盛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用途为生产厂房. 此房屋建筑物于

2015 年5月12 日变 更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为鸿景有限(鹰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20001453 号) .此厂房目前被公司用作塑料管材管件产品的生产车间. 鸿盛控股所有的鹰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20000814 号、鹰房权证高 新区字第

20000843 号、 鹰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20000813 号、 鹰房权证 高新区字第

20000815 号房屋建筑物及鹰高国用(2015)第

008、鹰 高国用 (2015) 第009 号土地使用权在出资前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 地使用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是江西鸿盛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前述房屋建筑物于

2015 年5月12 日变更房屋所有权权利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鸿景高新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3 人为鸿景有限, 前述土地使用权于

2015 年6月10 日变更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为鸿景有限.此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目前均为公司生产经营场 所.

2、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历史上曾有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问题, 主办券商及律师主 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公司的工商内档;

②通过访谈取得公 司股东关于非货币出资情况的说明;

③实地查看非货币出资实物;

④ 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公司产权证和记账凭证等.

3、核查内容及意见 (1)主办券商核查内容及意见 1) 股东用以出资实物的来源, 权利归属及出资时权属变更情况, 评估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第一次非货币出资.2014 年10 月16 日,经鸿景有限股东会决 议通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800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公司申请新 增注册资本 2,200.00 万元,由股东刘小伟出资 610.00 万元,股东周 勇出资 330.00 万元,股东常振权出资 45.00 万元,股东宋小云出资 50.00 万元,股东吴祖皓出资 50.00 万元,股东周云志出资 35.00 万元,股东张琦出资 20.00 万元,宏图投资出资 260.00 万元,新股东 鸿盛控股出资人民币 80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65.63 万元,非 货币出资 734.3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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