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7-06-27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 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 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 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 及向董事会作出报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 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d) 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之性质及及有关申报责任,并确保 当涉及超过一间核数师行时作出协调;

(e) 商讨中期及年终核数出现的问题及保留意见,以及外聘核数师希望能商讨的任何事 项(如有需要,可要求高级管理层避席);

第4页审阅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f) 监察本集团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倘编制供刊发之用) 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之 前,审核委员会须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

及(vi) 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作出的任何规定及法律规定;

(g) 如上文(f)所述: (i) 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联络;

(ii) 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iii) 考虑於该等财务报表、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 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集团负责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的员工、监察主任或 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察本集团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h)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i) 至少每年与本公司首席审计官开会一次,以检讨内部审核功能对本集团的风险管理 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足够和有效所作出的分析及独立评估,以及在提交董事会批署 前审阅任何拟载於年报内有关风险及内部监控的声明及重要关注事宜的披露;

(j) 与高级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高级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 效的系统并每年检讨该等系统是否有效、足够及合适,检讨内容应包括所有重要的 内部监控方面(包括财务、营运、资讯科技、风险管理、法律及合规监控等方面)、 本集团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 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第5页(k)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 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l) 确保内部与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及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集团内部有足够 资源运作及有适当地位,并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m)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n) 检查外聘核数师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 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高级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o)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p) 就本职权围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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