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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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9 年5月30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

39 号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 规 )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 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七 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 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2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4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 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3项议案, 分别为: 《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 《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公司分别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 制的经审计之2018年度财务报告》 、 《关于续聘财务和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本公司为9家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修订的议案》 、 《关于修订的议案》 《关于修订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配售境外 上市外资股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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