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6-16

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 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 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 企业管理咨询, 会展服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 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待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 简称 挂牌 )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存管. 第十七条 原公司以其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 比例折为本公司股本

5001 万股,差额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发起人按照其在 原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认购方式 出资日期

1 凌勇 5,251,050 10.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2 王兴惠 4,750,950 9.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3 3 重庆高正实业有限 公司 27,505,500

55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4 重庆晟元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9,001,800

18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5 重庆辰亚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3,500,700

7 净资产折股 2015.12.31 合计 50,01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 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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