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06-13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公司" ) 的投资理财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 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 (含 一年)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公司不得进行境内外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 汇率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四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理财.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在做出投资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 财.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 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 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 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 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的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二)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投资理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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