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06-03
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全会精神, 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 着重解决 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更新了环 境保护理念, 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强化了政府和 企业的环保责任, 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 加强了农村 污染防治工作, 加大了对企业常见的突出环境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 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 参与 权和监督权, 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 道.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 对于保护和改善 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按 日计罚、 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信息公开、 行政拘留等规 定成为环保执法工作人员的口头热词, 也成为环保部 门的执法新利器.那么新环保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 西宁市环保部门是如何运用执法利器呢?如何看待这 部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呢?西宁市环保部门查处了 哪些违法案件呢?对此, 记者进行了采访. 私设暗管 责任人或将被拘留

3 月8 日1

0 时4

0 分,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 执法人员对青海明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 该单位总排口巴歇尔槽内无废水排放, 但巴歇尔槽末 端管道内有较大排水声, 开挖地面后, 发现该单位将气 浮池废水绕过污水总排口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生物园区 管网内. 对此,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

3 条第3 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 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 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 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

0 日以上1

5 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5日以上1

0 日以下拘留. 的规定, 将该公司私设暗管 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该公司行为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

2 条第2 款 禁止 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

5 条第2 款对该单位做出了限期拆除暗管并处罚款9 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 环保法第6

3 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 留的规定, 其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的;

生产、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 改正, 拒不改正的.目的在于对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 行为, 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 才能形成 有效威慑. 在采访中, 记者了解到, 新环保法第6

3 条包括的 情形是我国目前环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其是主观恶性较强, 对一般处罚难以制止的行为而作 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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