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7-06-02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TRINITY LIMITED 利邦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91) (1) 建议认购认购股份(2)申请清洗宽免(3)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及(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利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用途,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利邦控股有限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5至21页.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IBC-1及IBC-2页,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泛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函件载於本通函第IFA-1 至IFA-27页,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星 期三)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00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第一及第二期地下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SGM-1及SGM-2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且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CiC目录页次释义1董事会函件5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IBC-1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IFA-1 附录一-本集团财务资料I-1 附录二-拟委任新董事之履历详情II-1 附录三-一般资料I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SGM-1 采用环保纸印制 C

1 C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十月九日公告」 指本公司一则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就有关(其 中包括) 认购事项之公告「一 致行动」 指具备收购守则赋予该词之涵义「该 公告」 指本公司一则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就有关(其 中包括) 认购事项、清洗宽免以及增加法定股本之公告「增 加法定股本」 指建议本公司法定股本由400,000,000 港元(分为4,000,000,000 股股份)增 加至500,000,000 港元(分为5,000,000,000 股股份) 「董事会」 指本公司之董事会「营 业日」 指位於香港及中国之商业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星 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以及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 暴雨警告信号之任何日子除外) 「本公司」 指利邦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完 成」 指根瞎盒橹蹩钔瓿扇瞎菏孪睢竿 成日期」 指完成之日期「条 件」 指本通函内「认 购事项之条件」 一节所载之先决条件「关 连人士」 指具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订 金」 指认购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支付予本公司之订金72,000,000 港元,作为订金及於完成后认购股份之部分代价付款「董 事」 指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执 行人员」 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之任何代表C2C释义「融 资协议」 指本集团成员公司及若干银行就本集团成员公司之未偿还银行贷款及信贷额垫款订立之所有协议「FTIL」 指Fung Trin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直接控股股东「本 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各附属公司「港 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香 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独 立董事委员会」 指就认购协议及清洗宽免之条款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Jean-Marc LOUBIER先生以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 郑李锦芬女士、张嘉声先生、利子厚先生及辛定华先生) 「独立财务顾问」 指中国泛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为根と捌诨跆趵山械6类(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并由独立董事委员会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 就认购事项及清洗宽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独 立股东」 指除FTIL、Renown、冯国经博士、冯国纶博士、冯咏仪女士、王日明先生、Jeremy Paul Egerton HOBBINS先生及Srinivasan PARTHASARATHY先生及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动人士(包 括冯裕铭先生) 以及於认购事项及清洗宽免中拥有权益或参与其中之所有其他股东以外之股东「最 后交易日」 指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即股份於该公告日期前之最后一个交易日「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即就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而言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 市委员会」 指具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C3C释义「上 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商 务部」 指中国商务部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国 家发改委」 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地方主管部门「提 名委员会」 指董事会下之提名委员会「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中 国海外投资备案」 指 就认购人将予进行之认购事项向中国机关作出之备案, 包括(a) 就完成认购事项向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作出之备案;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