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7-05-30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 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 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 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 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 ―

4 ― 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5.24 吨/年、0.26 吨/年以内;

全厂外排废气中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0.01 吨/年、2 吨/年 以内,具体指标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投产满五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 境委员会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2月13 日―5―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省环境技术中心,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 年2月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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