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7-05-30

8、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 报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否为上市公司 年份+月份+修订批次+000000

6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

9、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 报其所有、控制的证券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10、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在了结融 资融券交易前, 甲方不得对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及注销、不得注销 普通资金账户.

11、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 了解, 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12、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 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13、 甲方承诺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且 无重大违约纪录.

14、 甲方同意乙方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 金台账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 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义务.

16、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 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81 号) 批准,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乙方名称已于2011年12月16日由 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 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3、 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年份+月份+修订批次+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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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讲解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5、 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 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6、 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勤勉尽责 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况下,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提供担保物,从乙 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用于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

2、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方式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向乙方、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3、 甲方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 得到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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