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05-20

及提供对财务报告的独立 审查意见以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责任,并确定本公司内部监控的成效及审核程序 的有效性令其满意. 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6.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 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聘核数师辞任或解雇的问题;

6.2 按适用标准对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进行检讨及监察;

6.3 开始审核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的性质、及申报责任;

C

4 C 6.4 制定及推行有关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的政策.就此而言, 「外聘核数师」 包括与核数公司受共同控制、拥有或管理的任何实体,或知悉所有相关资料的 合理知情第三方将合理推断属於核数公司国内或国际业务一部分的任何实体;

6.5 向董事会报告并识别任何须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事项及提出建议;

审阅公司财务资料 6.6 监察本公司财务报表、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若准备刊发) 季 度报告的诚实可靠性,并审阅其中所载的财务申报重大判断.审核委员会在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a)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变更;

(b) 涉及重要判断的;

(c)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及(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证券上市 规则 ( 「上市规则」 ) 及法律规定;

6.7 就上文第6.6段所述职责而言, (a) 成员应与本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联络;

(b) 审核委员会须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

及(c) 委员会须考虑於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 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主任或核数 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C

5 C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8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及除非明示由另行设立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或董事会 本身处理外,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9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 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 培训课程及预算是否充足;

6.10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 理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审议;

6.11 如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审核内部审核程序、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 到协调,并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 地位;

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6.12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6.13 审阅外聘核数师的管理层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 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6.14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的管理层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6.15 就上市规则附录十四 《企业管治守则》 及 《企业管治报告》 ( 「守则」 ) 所载事宜向董 事会汇报;

6.16 审议董事会规定由审核委员会执行的其他事宜;

其他 6.17 检讨可以由本公司雇员在保密情况下使用对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 能发生不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并确保设有适当安排,对该等事宜作出公平 独立的调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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