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05-08 |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 内容进行了调整;
公司股票将于
2006 年6月21 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通 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等
4 家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 宜.自2006 年6月12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通过拜访 机构投资者、走访个人投资者、股改专线电话、公司网站、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 与投资者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地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经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产业 (集团) 总公司等
4 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在原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为:"根据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 日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1 股股份 的对价." 经与 A 股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现将上述对价安排修改为:"根据本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 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1.3 股股份的对价." 其它对价和承诺均未发生变化(请见本公司于
2006 年6月12 日公告《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等修改文件) .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 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 A 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 A 股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公司 A 股流通股股东 利益. 本补充保荐意见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 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 《指导 意见》 、 《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已经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 、 《指导意见》和《操作指引》的要求;
公司修改后的股权方案尚须取 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宁振波、强力、郑谦补充意见:
1、本次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兼顾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方案的调整及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并同 意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