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7-04-30
・1・ 人事部文件 信息产业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3〕39 号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 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信息产业厅(局) ,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规范计算机技术与 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 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 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 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重新修订了计算 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

现将《计算机技 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 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文件 ・2・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4 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 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 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 职发〔1991〕6 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 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 〔1994〕9 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加强计算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 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 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 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 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 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 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4・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 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3 个层次.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 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 考试 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 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 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 考试.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 考试合格者,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 有效.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 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 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 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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