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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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评论部主办 责任编辑 李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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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新闻・评论] 微言大义 观点 法治时评 ?? 让诚信守法成为日常行为规范 谢晓刚 法法官官之之声声如何提升审判效率 唐灿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行使路径 林振通 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效果能够克服辩论主义的弊害,使有关当事人在遇 到特定情形时获得司法上的必要救济,让诉讼双方力量在实体上更趋于对 等,从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短评 法官释明权, 又称阐明权, 是指为 了防止极端辩论主义对诉讼的公正性 所造成的损害, 当遇到当事人在诉讼 上的声明、 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明确、 不充分、 不适当等情形时, 由法官向当 事人进行适当的发问、 提醒, 告知其作 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 补充、 修正的一 种权力和职责.释明权既是法官的一 种权利, 也是法官的一种义务.我国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首次规定了释明权的内容,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也有相关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 ) 第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释明权制 度.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效果能够克服 辩论主义的弊害, 使有关当事人在遇 到特定情形时获得司法上的必要救济, 让诉讼双方力量在实体上更趋于 对等, 从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法官释明权的正确行使, 将有助 于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申诉, 实现息诉 和促进社会和谐.正如张卫平教授指 出的 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恐怕难 以达到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 这样, 释 明权成了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 正器 .然而, 民事司法实践中, 法官 不适当行使释明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裁判质量与效率, 因此, 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 权行使范围进一步加以探讨. 法官释明权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 各个阶段, 它作为一个含义较为宽泛 的概念, 要落实到司法实务中就必须 依赖有效的路径指引.结合民事司法 实践, 笔者认为,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路 径主要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在诉讼主体方面的释明.在 立案阶段、 庭前准备阶段、 开庭审理阶 段, 如果发现诉讼当事人不适格或有遗 漏时, 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告知更换不 适格的原告或被告, 让其申请追加共同 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里, 法官 一般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或追加当事 人, 决定权仍在于当事人自己, 法官只 需进行告知和晓谕利害关系即可. 二是在诉讼请求方面的释明.在 遇有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 不充分、 不 适当或相矛盾以及请求权基础法律关 系不明确等情形时, 法官应当依法行 使释明权, 探寻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 指导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予以修正、 补充或更改固定. 三是在证据方面的释明.在庭前 准备阶段和庭审中, 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 《证据规定》 有关规定, 法官在指导 举证、 证明责任分担、 证据交换、 质证、 妨碍举证推定等各个环节中均负有释 明责任.如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 料不充分、 不完整时,法官应提醒当 事人及时补充必要的事实和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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