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4-25
1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6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9 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2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3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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