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7-04-23
1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ST 南方 公告编号:2008-017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应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近日 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 (2008) 桂民二终字第

45 号《应诉通知书》 ,就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威特公司" ) 、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 公司" )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公司" )对南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 )关于南管公司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

47 号一审判决不服,向 广西高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本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 :威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政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文蔚大厦

16 楼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新华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嘉旺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 厦)22FA室.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南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

86 号金和大厦 11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2 住所:南宁市双拥路

36 号南方食品大厦 开庭审理日期:2008 年5月13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见本公司于

2006 年11 月7日、2008 年1月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及其 后的公司年度报告相关的内容.

2、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一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11 月22 日以(2007)南市民二 初字第

47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

2001 年5月12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及于

2001 年6月12 日签订的 《补 充协议书》无效.

(二) 被告威特公司、 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 80%的股权 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

3400 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 案件受理费

310010 元,其他诉讼费

9000 元,共319010 元由被 告威特公司承担. 有关本案判决的详情见本公司于

2008 年1月5日登载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获得胜诉,将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将合并南管公司的会计报表.收回该公司的股权后,公司 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然后将其报表合并.由于本公司已长达六年多时间失去了 对该公司的控制,对该公司目前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不了解, 因此合并其报表后,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未能作出判断. (2)可以顺利解决本公司与南管燃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 欠款纠纷案(具体分别见本公司于

2007 年5月17 日、2007 年7月43日和

2008 年3月13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 (3) 本公司需要对以前年度虚假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进行追溯调 整,调减本公司未分配利润 10,707,562.66 元,此项对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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