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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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 理工作, 根据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 综函〔2002〕3 号)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的通知》 (财综〔2002〕24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综〔2010〕80 号) 、 《财政部关于印 发的通知》 (财税〔2016〕33 号) 、 《财 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 〔2018〕

108 号) 、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 〔2003〕

160 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 费) ,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征收专项用于本市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 (主城 区范围为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 土地面积为

566 平方公里, 详见附件 1)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江门市其他市(区)人民政府开征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

3 - 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 ,均应按本办法 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规模*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 算基数*4%.

(二)建设工程建筑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三)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 按附件

2 执行,并由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组织重新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配套费的征收程序: 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按规定核定征收建筑面积及建筑功能并出具 缴款通知书 ,建 设单位在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一次性足额缴交配套费. 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征收配套费:

(一) 分期建设的项目, 在办理各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分期足额征收.

(二)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 性质用途的, 应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配套 费.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并批准保留 使用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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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建的项目,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新增建筑面 积的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的补缴与退还:

(一) 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 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 条件的.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补缴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 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第八条 配套费的减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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