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7-04-19

(ii)节省成本计划,透过合并集团内重覆的功能致减低营运成本;

(iii)及利用本集团的销售及分销网络而达到经济效益) 及享受该等业务营运之潜在 增长前景,董事认为此乃必须全权控制桂林新海燃气.故此,收购代价乃再次与 卖方根鹆中潞H计扒痹诘南矍榭 (以吨计) ,并经过公平磋商后厘定. 尽管桂林新海燃气录得净亏损但桂林新海燃气之液化气销售数字如上述大幅增加, 及桂林新海燃气资产净值的下降 (由於年内录得亏损) ,董事有信心透过管理专家, 将桂林新海燃气转亏为盈,达致更高的经营效率,并提N本集团的整体盈利. 有鉴於桂林新海燃气过往及潜在的销售 (以吨计) ,董事希望可尽快全权控制桂林 新海燃气,以令桂林新海燃气转亏为盈并扩展其业务. 4. 一般事项 李先生及吴先生为桂林新海燃气之主要股东及董事而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鲜泄嬖,该项收购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因收购代价之每项百分 比率多於2.5%但少於25%,以及总代价少於港币10,000,000元,故是项收购只需根 鲜泄嬖虻14A章的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所载之申报及公布规定并获豁免遵 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5. 释义 「收购」 指 李先生及吴先生之收购 「协议」 指 李先生及吴先生之协议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新海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定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桂林新海燃气」 指桂林新海燃气有限公司(Guilin NewOcean Gas Co., Ltd) ,一间按中国法例成立为有限责任之中外合资公 司.本公司持有桂林新海燃气其中的70%权益而李先生 及吴先生分别各自拥有15%权益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液化气」 指 液化石油气 「李先生」 指 李道生先生,彼为桂林新海燃气之主要股东及董事 「李先生之收购」 指 新海环保能源收购由李先生实益拥有桂林新海燃气15% 之股权权益 「李先生之协议」 指於2005年9月5日就李先生之收购与新海环保能源订立之 协议 「吴先生」 指 吴贵平先生,彼为桂林新海燃气之主要股东及董事 「吴先生之收购」 指 新海环保能源收购由吴先生实益拥有桂林新海燃气15% 之股权权益 「吴先生之协议」 指於2005年9月5日就吴先生之收购与新海环保能源订立之 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香港除外 「股票」 指 本公司每股价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票持有人 「新海环保能源」 指 新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岛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属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李先生及吴先生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 岑F 香港,2005年9月13日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换算为港币乃根既嗣癖1.04元兑港币1元的兑换率.该项换算 并不构成金额兑换成或应兑换成该等金额之陈述.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岑少雄先生、赵承忠先生、胡匡佐先生、岑子 牛先生以及岑F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永灿先生、张钧鸿先生及马文海先生组成. * 谨供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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