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4-13

(四)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持有财务公司60%股权, 东旭集团控股子公司东旭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40%股权.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 公司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 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 双方进行金融合作形成的关联交易余额包括资金结算余额和实际信用余额 的上限.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 在财务公司开展资金结算及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五、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财务 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 大化.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 需要及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4利互惠的原则.

(二)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 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 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厘定, 将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档次存 款利率;

(3)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支取存款时,财务公司根 据公司账户余额情况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4)公司有权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2、结算业务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 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公司账 户的支付需求.

3、信贷业务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保监 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 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需求;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的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 行取得的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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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 等业务费用水平.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 就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 交易作出以下限制,公司应协助财务公司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结算业务: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转账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以优惠于 一般商业银行的费率为公司提供其他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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