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7-04-0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 销售合同(示范) 合同编号: 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于年月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 进行新疆中泰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达成买卖合同.

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竞买交 易配对成功时由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第一条 标的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峰牌 SG-

3、SG-

5、SG-

7、SG-8 型优等 品聚氯乙烯树脂,及圣雄牌 SG-

3、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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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G-8 型一等品聚氯乙烯树脂.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 GB/T 5761-2006,符合国 家标准并提供质量检验单.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等级 数量(吨) 运输 现汇出厂价 (元/吨) 总金额(元) 承兑贴现值 (元/吨) 自提 合计货款金额(大写) : (备注:若乙方选择承兑结算,承兑结算货款总金额=现汇结算总金额+承兑 贴现总金额,承兑贴现值以当期销售订单公示为准)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两种付款方式: 1)现汇: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 包括竞买成交当日) 第一个工作日 16:00 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 的账户. 2)承兑: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承兑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五 个工作日内(含交易当日)将合格、足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值以当期销售订 单公示为准)交付至甲方(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差). 2.结算: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甲方根据成交合同及乙方货款的交付情况向乙方开具提货函并进行产品交 付. 甲方在规定提货日期当天将提货函传真给乙方, 提货函当日有效, 次日作废.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函(通知)到甲方仓库提货.乙方提货时需 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 (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传真 给甲方),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

提货车辆信息;

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提货的,乙方需将货物转存到其他仓库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货物转存.如果未办理转存,继续放在 甲方仓库,甲方将收取

5 元/吨/天的仓储费用.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 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 如果乙方有要求, 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 《质量检验报告单》 . 4.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六条 包装、计量标准 包装标准:25±0.2KG/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包装物不回收. 计量标准: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 过规定的范围, 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 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 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1.型号、数量: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型号、数量进行现场确认.若 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型号、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须在验收现场向甲 方提出异议,异议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质量: 甲方交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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