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7-0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致: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杭州路桥 )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 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16 年10 月28 日出具《关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

于2016 年12 月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1月16 日出具的 《关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 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股票挂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 行办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 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反馈意见》涉及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2 本补充法律意见须与《法律意见》 、 《补充法律意见

(一) 》一并使用, 《法律 意见》 、 《补充法律意见

(一)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 意见》 、 《补充法律意见

(一) 》中的含义相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3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 (1)公司诉讼、 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

(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 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答: 经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网等网站的结果,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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