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7-03-17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松生办〔2017〕29 号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 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业经管委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管委会办公室 东莞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3月28 日 (联系人:王倩茜,联系

电话:22891227,13729906729) ―2―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 (以下简称园区)港澳青 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园区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引进港澳创新 创业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 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 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 理. 主要用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资 助、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培训及参展补贴、贷款贴息,以 及创业投资机构对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进行补贴等 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才工作局.园区 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 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3―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以创新创业项目为核心依法设立,工商、税务、统 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创始人年龄

45 周岁(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门 籍,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累计持股 50%以上;

(三)属于《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 ―2025 年) 》主导发展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 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科技金融、 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 现代服务业) .以及园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领域.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投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港澳青年人才 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报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园区 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

―4―

(三)申报项目创业团队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不属于核 心团队成员,未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

5 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务、劳动等 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

3 年的;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 在接受调查的, 可暂时保留其申请和资助资格, 视正式处理结果, 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 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有过欠税、欠薪、欠租、欠费等 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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