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7-02-26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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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绿色生态城区规划】 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 和旧城区改造,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环保理念进行规划设 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居住区, 促进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发展. 第十二条【农村绿色建筑推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 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 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 建设和改造. 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 设.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规划衔接】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 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 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 核实.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出让与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将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和 ―

6 ―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 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 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要求纳入项目审查和 节能评估范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报告要求】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 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 等级要求和选用的建筑技术;

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 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 程相关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 选用的建筑技术相关要求, 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 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 和主要节能环保技术指标. 绿色建筑在施工时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施工要求编制绿色施工 ―

7 ― 方案并实施. 鼓励其他新建建筑在施工时采用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 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发现施 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测】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 对绿色建筑进行运行管理: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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