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2-23
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业务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 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以 下简称"配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 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一) 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条件

(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下述规定: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 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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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 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 有效履行职责;

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 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 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 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 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 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 主要产品 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 化;

4.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 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 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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