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30
附件

3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 十二五 规划《纲要》提出的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 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和《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 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 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 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 的要求,为保证实现

2020 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 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 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 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 国际合作中心专家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 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 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钢铁研究 总院、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研究院所专家的大力 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 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 核算的温室气 体种类为二氧化碳 (钢铁生产企业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量占排放总 量比重 1%以下,暂不纳入核算) ,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 生产过程排放、电力、热力调入调出产生的排放和固碳产品隐含的 二氧化碳排放. 适用范围为从事钢铁类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参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 》 、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和《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等国内外相关权威 材料,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的推荐值,具备条件的企 业可以采用实测的数据.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 本指南 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1

三、术语和定义

2

四、核算边界

3

五、核算方法

5

(一)燃料燃烧排放

6

(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8

(三)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11

(四)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12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13

七、报告内容和格式

13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3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14

(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14

(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14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15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2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 告. 中国境内从事钢铁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钢铁生产 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 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12》 ;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

《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第六版) 》 .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 年修订版) 》 ;

《ISO 14404-1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转炉炼 钢) 》 ;

《ISO 14404-2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电炉炼 钢) 》 ;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和报告指南》 .

1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 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 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 立核算单位. (3)钢铁生产企业 钢铁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从事黑色金属冶炼、 压延加工及制品 生产的企业.按产品生产可分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 企业;

按生产流程又可分为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 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 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6)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2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所对应的电力 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7)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固化在粗钢、甲醇等外销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8)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 例 如每种燃料的消耗量、 电极消耗量、 购入的电量、 购入的蒸汽量等. (9)排放因子 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 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 气体排放量. (10)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四、核算边界 报告主体应核算和报告其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 放.设施和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 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 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 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 浴室、保健站等) .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见图 1.

3 ? 图1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 具体而言,钢铁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 括: (1)燃料燃烧排放 净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内 固定源排放(如焦炉、烧结机、高炉、工业锅炉等固定燃烧设备) , 以及用于生产的移动源排放(如运输用车辆及厂内搬运设备等) . (2)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钢铁生产企业在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中由于其他外购含碳 原料(如电极、生铁、铁合金、直接还原铁等)和熔剂的分解和氧 化产生的CO2排放. (3)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 (如蒸汽) 隐含产生的CO2排放.

4 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4)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钢铁生产过程中有少部分碳固化在企业生产的生铁、 粗钢等外 销产品中, 还有一小部分碳固化在以副产煤气为原料生产的甲醇等 固碳产品中. 这部分固化在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应予 扣除.

五、核算方法 报告主体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 基本包括: (1)确定核算边界;

(2)识别排放源;

(3)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4)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5)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 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6)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钢铁生产企业的CO2排放总量等于企业边界内所有的化石燃 料燃烧排放量、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及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 力隐含产生的CO2排放量之和,还应扣除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量, 按公式(1)计算.

5 2 = + + co E E E E R 燃烧 过程 电和热 固碳 - (1) 式中:

2 co E 为企业CO2排放总量,单位为吨(tCO2) ;

E燃烧 为企业所有净消耗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CO2排放量, 单位为吨(tCO2) ;

E过程 为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CO2排放量, 单位为吨 (tCO2) ;

E电和热 为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 为吨(tCO2);

R固碳 为企业固碳产品隐含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 .

(一)燃料燃烧排放 1. 计算公式 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CO2排放量是企业核算和报告期内各种 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的加总,按公式(2)计算.

1 = n i i i E AD = * ∑ 燃烧 EF (2) 式中: E燃烧 为核算和报告期内净消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 量,单位为吨(tCO2) ;

i AD 为核算和报告期内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单位为百 万千焦(GJ) ;

6 i EF 为第i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GJ;

i 为净消耗化石燃料的类型. 核算和报告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ADi按公式(3)计算. i i AD NCV FC = * i (3) 式中: i NCV 是核算和报告期第 i 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对固 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吨(GJ/t) ;

对气体燃料,单位为 百万千焦/万立方米(GJ/万Nm3) ;

i FC 是核算和报告期内第 i 种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对固体或 液体燃料, 单位为吨 (t) ;

对气体燃料, 单位为万立方米 (万Nm3) . 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公式(4)计算.

44 12 i i i EF CC OF = * * (4) 式中: i CC 为第 i 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百万千 焦(tC/GJ) ;

i OF 为第 i 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单位为%. 2.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根据核算和报告期内各种化石燃料购入量、外销量、库存变化 量以及除钢铁生产之外的其他消耗量来确定各自的净消耗量. 化石 燃料购入量、外销量采用采购单或销售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库7存变化量采用计量工具读数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方法来确定, 钢铁生 产之外的其他消耗量依据企业能源平衡表获取,采用公式(5)计算. 净消耗量=购入量+(期初库存量 期末库存量) 钢铁生产之外的其 他消耗量 外销量 (5) 企业可选择采用本指南提供的化石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缺省 值,如表 2.1 所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实测,或委托有资质的 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也可采用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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