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7-02-08

98633 号、皋房权 证字第

98631 号、皋房权证字第

98630 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自建房产均系发行人在租用的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上,以自有资金投入建设取得,而后,在锻压有限受让上述房屋所处 土地的使用权后已取得房产证,上述房产权属确认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及潜 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锻压设备厂自如皋市如城镇宏坝村受让集体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评估

2000 年1月16 日, 受宏坝村村委会委托, 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其申报的位于如皋市金属冷拉型材厂内拟转让的房屋、 设备进行了资产评估,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皋剑会评(2000)002 号) ,确认:截至

2000 年1月15 日,宏坝村村委会委托评估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609,200 元.评估明细如下: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厂房 砖混 843.35 平方米① 转让

2 附房 砖混 158.40 平方米 未转让

3 店面房 砖木 162.50 平方米② 转让

4 大门口平房 砖木 59.50 平方米 未转让

5 小厨房 砖木 13.00 平方米 未转让

6 厂房后平房(1) 砖木 55.35 平方米 未转让

7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7 厂房后平房(2) 砖木 16.34 平方米 未转让 小计 1,308.44 平方米

9 独立围墙 砖46.70 米 未转让

10 合用围墙 砖23.00 米 未转让

11 地坪 混凝土 701.40 平方米 未转让

12 下水道 涵管 76.50 米 未转让 小计

13 行车

5 吨2台转让 注: ①对应 844.00 平方米的装配车间 (序号 4) ;

②对应 180.00 平方米的房屋 (序号 3) . 注:上述 180.00 平方米的房屋(序号 3) 、844.00 平方米的装配车间(序号 4)与锻压 设备厂从宏坝村受让时对应的资产在面积上存在不一致.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面积不 一致系评估师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测量时因测量方式不一致产生的误差所致. (2)转让协议

2000 年2月18 日,宏坝村村委会与锻压设备厂签署《产权转让协议书》 , 约定:宏坝村村委会将包括位于如皋市如城镇环南路的原冷拉型钢厂二期工程 厂房(砖混结构、面积 843.35 平方米) 、店面房(砖木结构、面积 162.50 平方 米) 、行车

2 台(5 吨)在内的评估价值为 56.81 万元的资产作价

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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