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01-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界 泵业 )聘请的为其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就新界泵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新界泵业本次回购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新界泵业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不 对新界泵业本次回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界泵业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公司 指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回购 指 新界泵业拟进行的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法》 指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于

2016 年7月25 日发布的并于

2016 年8月13 起施行的证监会令第

126 号《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 》 《回购办法》 指 证监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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