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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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 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 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 是指使用货物及接受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 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 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 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 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 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 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2 节能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 第4页购.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 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 购清单》中相应的页面. 3.3 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 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 件评标办法.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清单》中相应的页面. 3.4 进口产品政策 (1)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 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5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4、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 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 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页(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分别查询联合体每个成员的信用记录,如联合体其 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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