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6-12-22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高朋(南京)法意字[2016]第13号 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金源大厦22楼 邮政编码: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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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84207401 二一六年四月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长江星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长江星本次股票挂牌和转让的主体资格.6

三、长江星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长江星的设立.10

五、长江星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七、长江星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八、长江星的子公司、分公司.23

九、长江星的业务.27

十、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

一、长江星的主要财产.40 十

二、长江星的重大债权债务.44 十

三、长江星的重大资产变化与并购重组.52 十

四、长江星章程的制定及修改.53 十

五、长江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4 十

六、长江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5 十

七、长江星的管理层持股及诚信情况.58 十

八、长江星的税务和财政补贴.60 十

九、长江星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社会保险

63 二

十、长江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7 二十

一、推荐机构.67 二十

二、结论意见.67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 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法规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北京市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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