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6-12-20

第三章述及债务人可在企业继续运营中发挥作用的几种可能性, 其中包括保留全面控制权、有限度的撤换和完全撤换(建议

112 和第 10-18 段) .该章还述及一旦启动破产程序后董事负有的 义务 (建议 108-114 和第 22-34 段) .建议

110 较详细地指明在破产 程序启动之时根据破产法产生的并在这些程序的整个持续期间 持续存在的义务,包括与破产管理人进行合作并协助其履行职责 的义务;

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和商业事务有关的准确、可靠和完整 信息;

与破产管理人合作并协助其有效控制破产财产,为追回资产 和业务记录提供方便.还述及债务人未履行这些职责时给予的 制裁(建议

114 和第 32-33 段) .

2 例如见《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2004 年.

3 为本部分之目的可将谁视为董事,这一问题在下文

第二章第 13-16 段中讨论. 虽然该术语并无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但为称呼方便,本部分统一称为 董事 .

4 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四部分 3. 有效的破产法除了为化解身处困境的企业的财务困难提供 可预见的法律程序并为这些企业的高效重整或有序清算提供必要 的框架外,还应当允许审视造成破产的种种情况,尤其是破产 程序启动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此类企业的董事的行为.然而,对 如何协调统一各国法律中可能便利审视此种行为的各种做法, 国际 层面做的工作很少,仍然存在巨大分歧.在企业可能经历财务 困境但并尚未破产或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这段时期董事可能 负有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尚未明确确定,但在日益成为全面 辩论的主题,特别是因为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破产十分 普遍. 4. 已经无力或即将无力履行到期资金义务和合同义务的企业 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因为常常要作出艰难的决定和判断,这些 决定和判断对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可随后为其所有者、债权人、 客户、雇员和其他人带来利益.主管董事应当了解公司的财务 状况,并且掌握所有可合理获得的必要信息,以便能够采取适当 步骤化解财务困境并避免进一步下滑.在这些时候,董事需要在 权衡具体情况下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之后,选择最符合企业 整体利益的行动方针.在一些法律中,这些利益关系人将是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股东.在另一些法律中,则可能涉及包括债权人 在内的更广泛的利益共同体.董事如果担心个人责任,以及在 这些情形下作出艰难决定后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可能会过早地 关闭企业,而不是力图通过经营摆脱困境,或者可能会从事不当 行为,包括不公平地处分资产或财产,或者也可能想辞职,这些 往往增加公司所面临的困难. 5. 利益关系人的不同利益和动机并非董事和管理人员容易平衡 的,有可能会引起冲突.举例说,企业的股东通常不可能在 破产程序进行的任何分配中分一杯羹,他们感兴趣的是力图 通过经营摆脱破产,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者对任何可能 的变卖加以隐瞒,以期得到更好的回报,特别是变卖的价格仅 顾及债权人的债权而让股东一无所得的话.这类行动方针可能 涉及采取高风险战略以为股东保值或增值,而与此同时将债权人

第一章 . 背景

5 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这些行动也可能反映出对成功与否不太 关心,因为如果行动方针失败,有限责任或董事责任保险将提供 保护. 6. 与作出适当的商业决定有关可能会有各种困难,尽管如此, 在公司遇到财务困境时,仍然应当尽早采取行动.财务状况下滑 之快通常超出许多当事方的想象.随着企业财务状况恶化, 实现可行解决办法可加利用的选项也迅速减少.为方便尽早 采取行动,必须能够顺利利用相关程序;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