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12-19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份代号:604) 股东提名人士?选董事的程序 根竟咀橹鲁滔冈虻104条,除於大会上退任之董事外,任何人士(除非 经董事会推荐竞选)概无资格於任何股东大会上竞选董事职务,惟以下情况? 外:经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获建议?选之人士除外)签署通 知,表明有意提名该名人士?选,而获提名之人士亦签署通知表示?选意愿,则该(等)通知须提交注册办事处,并须已给予本公司最少七(7)天之最短通知 期,提交该(等)通知之期限应由?早於寄发该项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至 ?迟於该股东大会指定举?日期前七(7)天止.

股东可在本文其后所述的期间有效提交下?文件至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九?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8?) ,建议推选一位除退任董事或 董事推选以外之人士?选董事一职: 1. 表明有意提名该人士?选董事之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须?明该人士的全 名,包括根愀?合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之该人士??详情并经该股东签署;

及2. 该人士签署表示愿意?选之书面通知?同同意刊登其个人资?的书面同意 书. 该等文件须於寄发股东大会通告后七 (7) 日内的期间提交至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本公司於收到上述文件后将核实该等文件,及倘该建议符合程序,将按照上市规 则第13.70条的规定就该建议刊登公告及/或发出补充通函. 倘股东大会以至少足十(10)个营业日或十四(14)日(以较长者为准)书面通 知召开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在股东大会日期前少於十(10)个营业日收到於上 述期间内提交之该等文件,则本公司将需要考虑将股东大会延期以?让股东有至 少十(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的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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