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6-12-16

2017 年 信用互保框架协议, 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 度500 亿元, 并由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50 亿元担保额 度, 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 际担保金额的 30% (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 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 互保) .海航基础

2017 年4月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 年5月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海航基础

2018 年4月28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 公司报告期末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69 亿元,而公司接受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1.18 亿元.2017 年末公司及下属企业向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 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余额的 95.47%,已超过上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 30% 的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 《关于对骞军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 号主要内容如下: 骞军法: 经查,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 存在以下问题:

2017 年4月15 日,海航基础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 , 称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

2017 年 信用互保框架协议, 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 度500 亿元, 并由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50 亿元担保额 度, 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 际担保金额的 30% (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 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 互保) .海航基础

2017 年4月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 年5月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海航基础

2018 年4月28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 公司报告期末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69 亿元,而公司接受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1.18 亿元.2017 年末公司及下属企业向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及其 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余额的 95.47%,已超过上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 30% 的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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