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6-12-11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ATIC INTERNATIONAL HOLIDNGS LIMITED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股份代号股份代号股份代号::::232) 关连交易关连交易关连交易关连交易收购北京伊格莱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伊格莱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伊格莱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伊格莱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40% 权益权益权益权益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深圳直升机(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 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深圳直升机同意购入及洪都同意出售伊格莱特权益( 相当於伊格莱特40% 权益).代 价现金人民币3,056,600 元(相当於约3,362,300 港元).上市规则之涵义上市规则之涵义上市规则之涵义上市规则之涵义AVIC II 乃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被视为持有本公司38.54% 权益),持 有中航科工61.06% 权益,中航科工乃持有洪都55.29% 权益之控股股东. 由於洪都乃AVIC II 之间接附属公司,因此其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於根鲜泄嬖虻14 章计算有关股份转让协议之相关百分比比率超过0.1% 但少於2.5%, 因此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根鲜泄嬖虻14A.45 至14A.47 条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并须申报及公告.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日期日期日期日期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2订约各方订约各方订约各方订约各方(i) 深圳直升机;

(ii) 洪都;

及(iii) 中航技总公司将予收购之资产将予收购之资产将予收购之资产将予收购之资产伊格莱特权益,即洪都持有之伊格莱特40% 权益.伊格莱特由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分别拥有40% 及60% 权益.交易完成后,伊格莱特将成本公司之联系人士.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伊格莱特权益应占中国经审核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前后亏损分别约人民币406,800 元(相当於约447,500 港元)及人民币401,400 元(相当於约441,500 港元).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伊格莱特权益应占中国经审核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前后纯利约为人民币26,500 元(相当於约29,200 港元).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伊格莱特权益之中国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3,059,800 元(相当於约3,365,800 港元).中国独立评估师出具之伊格莱特权益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占资产净值的估值约为人民币3,056,600( 相当於约3,362,300 港元).洪都支付伊格莱特权益之原有购买成本合计人民币4,000,000 元( 相当於约4,400,000 港元),作 伊格莱特注册成立初期及随后之注资.代价代价代价代价人民币3,056,600 元(相当於约3,362,300 港元)之代价须於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期起十个营业日内以现金支付.代价乃深圳直升机及洪都经公平磋商后,主要按中国独立评估师(采用成本法)出具的伊格莱特权益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占资产净值的估值而厘定.交易完成交易完成交易完成交易完成中航技总公司承诺就股份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完成日预期在有关中国机关完成所有就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即股份转让协议日期起三十个营业日内),或经订约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3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之理由及好处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之理由及好处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之理由及好处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之理由及好处伊格莱特主要从事航空产品之贸易,包括销售通用飞机及小型教练机,机械和电器设备及飞机零备件.交易完成后,伊格莱特将成本公司之联系人士.进一步发展及扩大本集团之航空技术相关业务乃本集团之长远策略.董事会认全球航空市场之预期持续增长将使日后航空技术相关业务受益,并认为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为一个良好机会,可让本集团迈向其拟发展成为航空技术为主之多元化企业之重要一步.董事认股份转让协议之条款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而且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本集团本集团本集团本集团、、、、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之资料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之资料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之资料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之资料本集团主要业务乃生产及销售电力及蒸气能源以及投资於航空技术相关业务( 包括分享开发、制造及分销直升机之溢利,以及航空测量工作及服务).洪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份公司.主要从事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基础教练机、通用飞机以及其他航空产品,包括零备件.中航技总公司乃中国一家具市场领导地位之多元化业务贸易公司,专注航空产品贸易.上市规则之涵义上市规则之涵义上市规则之涵义上市规则之涵义AVIC II 乃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被视为持有本公司38.54% 权益),持 有中航科工61.06% 权益,中航科工乃持有洪都55.29% 权益之控股股东.由於洪都乃AVIC II 之间接附属公司,因此其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於根鲜泄嬖虻14 章计算有关股份转让协议之相关百分比比率超过0.1% 但少於2.5%, 因此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根鲜泄嬖虻14A.45 至14A.47 条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并须申报及公告.本公告所用释义本公告所用释义本公告所用释义本公告所用释义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4「AVIC II」 指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直接持有中航技总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50%, 并持有中航科工61.06% 权益「中航科工」指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之H股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董事会」指董事会「中航技总公司」指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合共38.54% 权益「本公司」指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完成」指完成股份转让协议「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伊格莱特」指北京伊格莱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由洪都及中航技总公司分别拥有40% 及60% 权益.「伊格莱特权益」指由洪都拥有伊格莱特之40% 权益「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深圳直升机」指中航技直升机技术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洪都」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份公司,其55.29% 权益中航科工拥有「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5「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股份转让」指根煞葑眯,洪都转让予深圳直升机之伊格莱特权益「股份转让协议」指深圳直升机与洪都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就股份转让而订立之协议「股东」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每股面值0.10 港元之普通股之持有者於本公告内,若干人民币金额已经按人民币1元 兑1.1港元折算为港元金额,仅供说明之用..承董事会命中国航中国航中国航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付舒拉付舒拉付舒拉付舒拉香港,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付舒拉先生、王心阔先生、季贵荣先生、马志平先生、潘林武先生、刁伟程先生、刘荣春先生及张传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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