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6-12-10 |
2005 年第
8 次省长办公 会决定采取增资扩股、吸纳增量的方式,对华锦集团进行改制重组,同意并确定 兵器集团为重组华锦集团的战略投资合作者. 按照军民品协调发展的方针,为了合理利用现有海外石油资源,打通上下游 产业链,形成兵器工业完整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兵器集团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 定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参与华锦集团的改制重组.
3、协议基本内容 合同双方:辽宁省国资委和兵器集团 主要条款: 合作双方同意对华锦集团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改制重组, 合作双方为新公 司的股东,其中兵器集团为控股股东;
重组后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原纳税关系和渠道不变;
辽宁省国资委以其拥有的现有在华锦集团的全部净资产共
10 亿元人民币出 资,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40%;
兵器集团同意以人民币出资
15 亿元,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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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 G 辽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公司在提交 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 G 辽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 G 辽通挂牌交易股 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 G 辽通挂牌交易 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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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况外:
1、签署本报告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G辽通或其它有关方之间,没有总额大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 G 辽通最近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告所列净资产值 5%的任何交易;
2. 本报告签署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G辽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之间,没有总额大于人民币
5 万元的任何交易;
3. 本报告签署前
24 个月内,没有存在对拟更换的 G 辽通的董事、监事、 高级职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任何交易;
4. 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未签订或谈判将预期对 G 辽 通在本报告签署后
24 个月内会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交易或任何其它合同、谅解或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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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收购人将以自有资金
15 亿元人民币现金对华锦集团进行增资,而不会就本 收购进行贷款或任何类似的第三方融资.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收购人兵器集团郑重声明: 本次收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 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也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 购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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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后续计划 本次兵器集团对华锦集团的增资扩股, 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现有海外石 油资源,打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兵器工业完整的石油和化工产业. 本次收购完成后,根据兵器集团与辽宁省国资委签定的《合作协议》 ,兵器 集团与华锦集团将有以下合作项目: (1)45 万吨乙烯/年增产及其后加工改造于
2006 年开工. (2)适时实施由辽宁省批准建设的
300 万吨油化原料一期攻城项 目,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