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12-10

9 4.4.2 质保体系运行 供应商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适用时, 应对下列活动进行有效控制: a)从产品实现策划到提供产品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标 准化计划(标准化大纲),确定设计、开发及生产过程中使用 的标准和规范;

b)保持产品设计/研发策划、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的 记录;

c)建立和实施对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的准 则,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的要求;

d)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 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e)对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过程进行控制并保持相应的控 制记录;

f)明确产品质量特性的监视和测量要求,对产品质量特 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

g)对于监视和测量结果不符合适用产品标准和(或)采 购方要求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 予交付;

h)产品交付后, 应确保交付的技术文件得到控制和更新. 应有售后服务承诺,能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和投诉,能按规 定委派技术服务人员到使用现场服务;

10 i)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了有效的 纠正、预防措施. 4.5 商务能力 供应商应具备与提供产品相适应的商务能力,包括财务 状况、经营信誉和社会责任. 4.5.1 财务状况 a)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b)资金实力应能支持提供产品的需要;

c)具有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涉密单位或事业 单位可为内部审计报告或经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 ;

d)财务经营指标良好,当前财务风险小,在可预测的会 计期间,持续经营能力无不确定性. 4.5.2 经营信誉及社会责任 a)具有基本账户的资信证明;

b)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无被执行案件失信记录;

c)财产或帐户无查封、冻结的情况;

d)能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e)近三年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4.5.3 综合绩效得分 综合绩效得分应按照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 判定规则》 中《供应商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及步骤》的要求进行计算且不 低于40分.

11 参考文献 [1]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2]GB/T17569-2013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3]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4]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5]EJ/T9001-2014 《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00号)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8]《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令第14号)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10]《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第33号令,2014.5 修改版) [1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国家国防科技 工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科工管[2010]1232号) [12]《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13]《企业财务通则》 (2014.5版) [14]《审计准则》 (审计署第8号令 201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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