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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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0)16号通知漏电电保护器是一种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电器安全防护装置,近几年已广泛推广使用, 提高了我国生产企业安全用电水平. 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 保障职工的人身安 全,现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 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 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 、漏电保护插头(座) 、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 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 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 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 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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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销售单位对其经销 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 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 、动力柜(箱) 、开关箱(柜) 、操作台、试验台, 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 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 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 、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 、其它移动式机 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 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 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 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 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 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第十七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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