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12-03 |
除非文中另有特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3月6日公告的《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报告书》的释义完全一致. 就流通股余股的收购,根据中国石化于
2006 年4月10 日公告的《关于中国 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安排的公告》 ,中 国石化将于
2006 年4月24 日起,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 流通股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现将第一期流通股余股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 下:
2006 年4月24 日―2006 年5月31 日为石油大明流通股余股出售的第一个 结算周期,该结算周期分为申报期间和登记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接受余股 出售申报但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
在登记结算期间内,进行申报出售 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接受余股出售申报.结算周期及两个期间的具体时间预计 为: 期数 余股收购结算周期 申报期间 登记结算期间
1 2006 年4月24 日至
2006 年5月31 日2006 年4月24 日至
2006 年5月25 日2006 年5月26 日、
29 日、30 日、31 日 最迟于
2006 年5月31 日, 登记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 报出售余股的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 在上述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内, 石油大明的流通股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 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 进行出售申报;
余股简称为"大明退市" ,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990007" ;
申报 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10.30 元;
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 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 申报在本结算周期的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就非流通股余股的收购,自2006 年4月24 日至
2006 年5月31 日期间,非 流通股余股股东通过中国石化委托的财务顾问办理余股出售及支付对价等事宜,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余股股东如需进一步咨询余股收购的有关事宜,请拨打以下咨询
电话: 010-6499006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4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