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6-12-01
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受托管理关联交易之专项意见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 年12 月29 日,在公司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受托 运行管理四平热电厂

3 台供热发电机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 )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受托管理四平热电厂

3 台供热发电机组的事项,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会前收到了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 并 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并出具了《关于公司受 托管理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 .现就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发表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四平合营公司 拟于

2011 年1月1日起将四平热电厂

1 号、2 号、3 号机组委托吉电股份全面负责生产运行、维修、管理及燃料供 应,满足发电及供热要求.从运行管理之日,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 下,保证年度发电满足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与 四平合营公司 所签 订的长期供购电合同的约定,即年度的供电量

1 号、2 号、3 号机组

2 不低于

4500 小时的基本电量以及供热满足四平热力有限公司与 四 平合营公司 确定的年度供热计划,即不低于

300 万吉焦. 为运行管理需要,吉电股份负责雇员管理、运行及维修,对雇佣 人员承担责任,并接收四平热电厂原有全部员工. 在四平第一热电分公司

1 台30 万千瓦等级机组投产后,公司保 证不对四平热电厂在电力市场所占有的

4500 小时基本电量、300 万 吉焦供热量构成竞争. 自委托运行之日起前三年, 四平合营公司 支付公司运行费用 按基本电量每度电人民币 0.3846 元/千瓦时;

其他电量按 四平合 营公司 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就该些上网电量结算的上网电费电价 的90%支付;

售热量按人民币 19.083 元/吉焦支付. 运行费在满足

4500 小时基本电量及

300 万吉焦供热量的前提下, 包括:运行所需的燃料及相关费用;

为管理、运行、维修直接聘用的 运行方雇员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费用;

管理、运行、保养、维修 和大修费用;

一切有关运行、维修、试验、校验或管理的其他费用及 开支等.资本性支出由 合营公司 自行支付. 四平合营公司 将在公司接受四平热电厂运行管理前五天拨付

1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运行管理的铺底流动资金.在每月的前五天根 据计划预付本月运行费用的 80%,至下月

28 日前根据运行费月度账 单扣除已预付的款额后支付公司. 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结清上一年 度全部运行费用,多退少补. 公司负责投保与生产运行管理有关的所需保险,其余保险由 四3平合营公司 负责投保.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程序合法性 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12 月29 日,在公司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托运行管 理四平热电厂

3 台供热发电机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形成会议决 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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