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6-11-29
―1―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闽电营销〔2011〕524 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 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电业局、县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受电工程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明确受电工程建设 过程中有关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限以及责任,现根据《福建省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福 建电监办审核同意, 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 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梳理、规范和完善有关的业务 流程,切实落实 三不指定 的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受电工程 市场 监管 细则 通知 抄送:福建电监办. 本部:安监部,生产部,基建部,经法部(产业部) ,卫中、 敬东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 年7月1日印发 C3C 附件: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 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 《供电营业 规则》 、 《供电监管办法》 、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 法(试行)》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10kV 及以上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建设.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 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 定、办事公开 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用户、电力监管机 构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 工作标准、 服务标准,尊重用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 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 的监督评价权, 杜绝直接、 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 承装 (修、 C4C 试)电力设施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五条 供电企业服务人员在办理受电工程业务过程中,不 准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对外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客 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用户以及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和设备材 料供应等受电工程各参建单位应遵循 诚信、责任 的原则,主 动遵守有关规定,规范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积极配 合供电企业做好用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及咨询服务 第七条 受电工程市场各主体应主动在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 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中,按照要求录入并公开相关信息, 参与评价活动,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 办事公开 的原则,公布统一 的业扩报装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

方便用户查 询业务办理进程;

为用户查询具备资质的受电工程设计、 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信息以及有关政策提供帮助.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之前, 公开本地区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开闭所的供电容量、 专用间隔约束及外部供电条件受限情况信息. C5C 第十条因供电能力不足或外部供电条件受限造成局部区域用 电申请暂缓受理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 及省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公开相关信息除应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 网(www.12398.gov.cn)发布和更新外,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 过营业厅、95598 客户服务热线、95598 客户服务网站(网上营业 厅) 、受电工程信息系统、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用电宣传便民资 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除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 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时,用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 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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