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11-23
1 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 大会 )于2015 年6月3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三层多功能厅如期 召开.

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 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曹蕾律师、张方律师 ( 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 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 假定公司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 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5 年4月27 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6月10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议程和议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 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9 号华贸中心

2 号写字楼

2606 (100025) 总机:8610

5969 5336 传真:8610

5969 5339 kejie@kejielaw.com www.kejielaw.com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6月30 日(星期二)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三层多功能厅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肖群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 (http://vote.sseinfo.com)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5 年6月30 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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