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11-21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1096 号目录

1、鉴证报告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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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yyyyyyyyyyyyy

3 1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SM 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电话:+86(10)8809558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3-9 层Office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

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10)88095588 传真:+86(10)88091199 邮政编码:100077 Post Code:100077 Fax: +86(10)88091199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1096 号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 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的 《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 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 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 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 贵公司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的 《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2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2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岳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玉平

2013 年3月29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z 募集资金存放符合公司规定 z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承诺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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