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10-29

3000 元,非住宅房屋每户

5000 元.签 约期限不少于

7 天,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各县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 公室备案. 本《通知》自2015 年8月1日起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 年7月16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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