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 元,非住宅房屋每户
5000 元.签 约期限不少于
7 天,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各县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 公室备案. 本《通知》自2015 年8月1日起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 年7月16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