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6-10-07

「中核能源」 指 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本公司之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C

1 C 释义「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PC」 指 工程设计、采购及建设;

「第一份墨玉二期 建设合同」 指 中核能源与新华圣树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订立之合 同,内容有关中核能源就墨玉二期光伏工程第一部份向新华 圣树提供采购、建筑、安装及相关服务;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董事会独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墨玉 二期持续关连交易、墨玉建议上限、齐齐哈尔持续关连交易 及齐齐哈尔建议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股东」 指 除中核投资及其联系人 (倘彼等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为股东) 以外的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墨玉一期持续 关连交易」 指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墨玉一期建设合同 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四月二日之通函;

「墨玉一期建设合同」 指 中核能源与新华圣树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订立之合同, 内容有关中核能源就墨玉一期光伏工程向新华圣树提供采 购、建筑、安装及相关服务,该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之通函;

C

2 C 释义「墨玉一期光伏工程」 指 墨玉一期建设合同项下之新疆新华墨玉50MWp光伏发电工 程第一期;

「墨玉二期持续 关连交易」 指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墨玉二期建设 合同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墨玉二期建设合同」 指 第一份墨玉二期建设合同及第二份墨玉二期建设合同;

「墨玉二期光伏工程」 指 墨玉二期建设合同项下之新疆新华墨玉130MWp光伏发电工 程第二期;

「墨玉建议上限」 指於(i)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墨玉一期建设 合同;

及(ii)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 墨玉二期建设合同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墨玉光伏工程」 指 墨玉一期光伏工程及墨玉二期光伏工程;

「MWp」 指 兆瓦峰值;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普顿资本」 或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普顿资本有限公司,一间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之第 1类 (证券交易) 及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 持牌法团,并就(i)墨玉建设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 墨玉建议上限;

及(ii)齐齐哈尔EPC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以及齐齐哈尔建议上限之条款而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 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齐齐哈尔持续 关连交易」 指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齐齐哈尔 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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