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6-10-03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7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1,932,271.

39 元,提取盈余公积 19,878,519.25 元, 截止

2017 年12 月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 276,511,794.18 元.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利分配政策,以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 1,007,690,6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现金分配股利 0.3 元(含税) ,总 计现金分配股利 30,230,719.23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不转增, 不送红股. 如果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 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 则相应调整.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 策和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 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完善了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 建立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按照制度的 规定实施, 具有有效性,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审阅, 我们认为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 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报告期内,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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