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10-03

(三) 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洒水抑尘的用水专线.对集中连片开发,土地平 整作业面大的项目,具备上水条件的,应铺设与工程量相 匹配的专用上水设施,并延伸至各个作业面.对土地平整 以外的单体工程或工程面分散,位置偏僻,不具备建设用 水专线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喷洒等措施进行抑尘. 2.对土地平整等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应设置硬件抑 尘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在施工场所的上下风向设置抑尘 网. 3.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作业面实行渗水作业,土方 完全湿化做到保湿减尘后方可实行土方作业.施工过程对 所有施工作业面进行高空高压洒水喷雾压尘,并确保每台 挖掘机都配备有移动式的喷雾设备,保证抑尘效果. 4.施工工地主道应与项目区规划建设的生产道路相结 合,采取水泥混凝土方式进行硬化处理,确因生态和耕种 等原因不能硬化的,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5.项目区出入口或集中连片开发和土地平整区出入口应 设置工程施工车辆洗车平台;

对驶离工地车辆采取清洗轮 胎及车身除尘措施,不得带泥上路,并要求收集和处理好 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6.各作业面应有专人负责渗水保湿、洒水降尘、裸地抑 尘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7.已完成作业施工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 防尘网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植被绿化、浇水沉降抑 尘、人工造壳等有效防尘措施.喷洒抑尘剂进行人工造壳 时一律添加绿色染剂. 8.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 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会示 范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四) 拆迁 (拆除)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拆迁 (拆除) 工程施工前,具备条件的工地周围应设 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 华区域的拆迁 (拆除) 工程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 全网,密目安全网应符合一定标准,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 示标志. 2.拆迁 (拆除) 作业时,应提前

72 小时不间断持续加 压洒水,对建筑物进行湿化处理.需机械、爆破作业的拆 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 3.拆迁 (拆除) 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 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100%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4.拆迁 (拆除) 作业时应在拆除建筑物周围100米范围 内均匀设置喷雾车辆,对拆迁 (拆除)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 扬尘实施无缝沉降. 5.当启动‖级 (橙色) 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

4 级以上 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 降尘措施. 6.拆迁 (拆除) 施工中的土方、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 参照渣土运输管理执行. 7.修缮、装饰等其他临时性施工场所与活动扬尘污染防 治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8.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 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行业拆迁 (拆除) 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 理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会示 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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