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6-09-29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认真填写《黑龙江省大数据中心企业电价 补贴申请表》 (详见附件 1) . 2. 申报企业法人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 3. 电费支出财务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原件请各企业 留存以备检查.相关凭证按政策补贴时段分类整理并上交材 料. 以上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制定目录,内容加盖企 业公章或财务用章,封面标明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电子版 材料和纸质版材料,分别报送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一式 一份.

(三)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缴费凭证和

4 企业信用情况等佐证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委托第三方电业 机构核查计量电表,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初步补贴意见.省财 政厅组织第三方财务专家对财务方面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所需财务评审费用、电力鉴定核查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 支,评审费用不超过专项资金的 1%.

(四)省通信管理局、财政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研究 提出拟支持大数据中心企业名单.省财政厅根据企业财务指 标等审核情况,会同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通信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奖 励资金拨付请示文件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 励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各地通信管理办公室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 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补贴资 金拨付到企业.

(七)省通信管理局每月汇总一次上报数据.数据中心 企业每月

10 日前,需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企业上一月实际 用电情况(内容包括:电费票据、电表照片、当月用量) , 按补贴时间分期报送《XXX 数据中心情况表》 (详见附件 2) 和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调整.如企业增加(减少)设备、

5 机房等扩大(缩小)业务规模时,需提前

7 个工作日向省通 信管理局报备,省通信管理局按半年的周期进行用电量和 PUE 值评测,评测期分别为每年的

7 月和

1 月进行,补贴调 整流程与申报流程一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对补贴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享受补贴资金的数据中心企业应按照 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资金使用 档案,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 或挪用补贴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 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贴资金的负担.补贴资 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由第三方转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申请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不得谎报、瞒报和提供虚假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 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对提供 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追缴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 级有关补贴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通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 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

6 大数据中心企业用电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财经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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