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09-20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 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 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

5 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 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 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国家发展 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 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 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 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 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6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7月15 日起施行.《中 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第

31 号令)同时废止. 7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