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6-09-10

1 ― SDPR-2018-0060001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鲁科字〔2018〕20 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 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 作基地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 年1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发挥其在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 作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简称"国合基地" )是 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际科技交流活跃、合作成效 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新 型研发组织等建设,具有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拥有开展国 际合作的专业人才团队和一定规模的合作成果展示区. 第三条 国合基地是开展国际间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是促 进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通过创新合作机 制,拓宽合作渠道,汇聚先进的技术成果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共 同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带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 ,提升科技创新实力.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是国 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国合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国合 基地建设及运行组织综合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 各设区市科技局是国合基地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 ―

3 ― 国合基地建设申请推荐和认定后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 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支持国 合基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为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一)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 条件: 1.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成功经 验,取得明显成效;

2.拥有高层次人才团队,承担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科 研能力较强,研发成果已经通过合作得到转化应用,形成知识产 权;

3.与(国)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国际化人才培养、共建联 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建立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或机构,确定了支持合 作的工作机制,有必要的研发投入或创新活动基金.企业拥有人 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国际间科技交流活跃, 拥有成功的合作项目或合作经验,制定国际化发展的布局,具备 ―

4 ― 实施能力;

2.与海外相关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在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海外高 水平创新团队、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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