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6-09-04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参考文件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建议 公众谘询 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工商及科技局通讯及科技科就建议中的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谘询业界和公众.

谘询为期三个月. 2. 谘询文件见附件.谘询文件的要点和建议载於行政摘要. 工商及科技局 通讯及科技科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建议 谘询文件 前言 政府提出有关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的建议.本文件载述有关 建议的详情. 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把 意见书送交工商及科技局通讯及科技科: 邮递:香港花园道 美利大厦

2 楼 工商及科技局 通讯及科技科 (经办人:助理秘书长(B)1) 传真:(852)

2511 1458 (852)

2827 0119 电邮:spr@citb.gov.hk 除非递交意见书的人士提出要求,否则我们不会以保密形式 处理意见书.我们或会以某种形式复制和公开意见书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以及采用、修改或演绎当中提出的任何建议, 但不会徵求递交意见书人士的同意,也不会引述出处. 你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均只会用於与政府考虑无线电频 谱政策时有直接关连的事宜上.有关资料或会转交其他政府 部门机构,作相同用途.如要查阅或改正你所交来意见书 所载的个人资料,请与我们联络. 附件 -

2 - 行政摘要 无线电频谱(下称「频谱」)是有限的公众资源.对无线电通讯网络和服务的运作而言,频谱十分重要.当局须 管理频谱,从而管理对频谱的需求,并把干扰减低至可接受 的水平. 2.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市场蓬勃发展,我们须检讨频谱 政策,以制订一套可迅速回应技术和市场发展,并具高透明 度的频谱政策,让社会从频谱运用中取得最大的利益.本谘 询文件载述高层次的频谱政策纲要建议. 3. 政府在制定频谱政策纲要时,须顾及多个考虑因素, 包括能够适应无线电通讯日后的发展;

国际社会在频谱政策 和管理框架方面的发展情况;

厘清频谱编配和指配的程序以 鼓励业界投资;

具灵活性,以支持更高层次的策略性政策目 标,令本港整体社会受惠;

能支援社会需要的政策目标;

以 及把频谱用作商业用途时,向社会提供合理的回报. 4. 考虑上述的因素后,谘询文件建议制定频谱政策纲要,涵盖以下六个 ― 频谱政策目标、频谱管理的指导 原则、频谱使用权、频谱供应(包括频谱交易和放宽频谱用 途限制) 、用於政府服务的频谱,以及频谱使用费. 5. 频谱政策目标的建议载於谘询文件第

31 段.这些目 标,为电讯管理局局长(作为本港的法定频谱管理人,下称 「 电讯局长」)制定频谱策略和管理安排方面提供指引.其中一个政策目标,是透过推动业界在本港提供全球或内地所 使用、或将会使用的主要服务,以巩固本港作为国际城市及 进入内地大门的策略性地位.这个目标将为电讯局长在管理 频谱方面提供新的考虑因素,以配合中港两地日趋融合的经 济关系,以及透过频谱管理决定可能带来的更广泛的经济利 益. 6. 谘询文件参考部分海外国家规管机构的做法后,建议 在频谱政策纲要下订定以下指导原则―当出现竞争性商业需求时,电讯局长应采用市场主导的方式来管理频谱,除非 有凌驾性公共政策考虑因素,则作别论.这些公共政策原因 须向业界公布以维持透明度.公布这项管理频谱的指导原-3-则,能提高频谱管理决定的透明度及可预测性. 7. 由於部分无线电通讯设备和接收器的经济寿命最少为五年至十年,如果不能预测电讯局长会如何行使更改或撤 销已指配的频谱的法定权力,可能令投资却步.频谱政策纲 要建议厘清电讯局长不会在频谱指配期届满前,更改或撤销 已指配予持牌人的频谱,除非出现公众利益、政府政策或国 际责任所需、或合法频谱使用者之间出现互相干扰等必要的 情况而令电讯局长须行使法定权力.电讯局长也应给予受影 响的频谱受配者一个最低的通知期限,让他们可预先作出安 排. 8. 另一方面,频谱政策纲要再次确认,频谱使用者不应 对指配期届后的频谱使用权,抱有必获续期的期望.然而, 对於须就相关基础设施作出重大投资的牌照持有人,应在频 谱指配期届满前获给予充裕的通知期.电讯局长将就不同种 类的频谱指配安排订定适当的通知期. 9. 频谱重整是重大的规管干预措施,藉着腾空现有频谱 使用者所使用的频谱,引进新的频谱用途,令消费者和新的 频谱使用者受惠.频谱政策纲要将要求电讯局长在重整频谱 前,须评估不同方案所带来的影响(包括「什麽都不做」方案),以便他在考虑行使管理频谱的法定权力时,能有稳固而清晰的理. 10. 谘询文件提及可以把频谱使用权给予《电讯条例》下 的毋须持牌人士的可行性.不过,我们建议现阶段毋须在频 谱政策纲要下涵盖此事.如社会上对为毋须持牌人士引入某 种形式的频谱使用权有强烈的需求,电讯局长会考虑是否可 行. 11. 用作指定用途的频谱,其供应可来自三方面 ― 电讯 局长、其他频谱使用者(获指配频谱作有关用途)和原有频 谱使用者本身的频谱(如可把频谱原来用途改变至有关用途) . 12. 有关来自电讯局长的频谱供应,频谱政策纲要建议电 讯局长发表频谱供应表,说明未来三年透过公开竞投程序向 市场供应频谱的数量.这个方案须顾及最新的发展,并以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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