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6-09-02
1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 韩国 韩国 韩国、 、 、 、欧盟和美国的 欧盟和美国的 欧盟和美国的 欧盟和美国的 进口己二酸 进口己二酸 进口己二酸 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 年11 月10 日发布 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以下 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己二酸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 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一一

一、 、 、 、 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 ( ( ( (一一一一) ) ) )立案 立案 立案 立案

2008 年10 月8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辽阳石化)代表国 内己二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 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 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 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8 年11 月10 日发布立案公 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 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07 年7月1日至

2008 年6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5 年1月1日至

2008 年6月30 日. ( ( ( (二二二二) ) )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己二酸产业反倾销 调查申请书事分别通知了韩国、欧盟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8 年11 月10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 国、欧盟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 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 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 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 内,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旭化成化学韩国(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兰蒂

3 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BASF SE、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和朗盛德 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7 家公司向调查 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 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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